河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健全数据比对机制,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二)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做好城乡学校规划建设。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科学编制“十四五”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加强资源建设。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三)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
1.继续坚持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2.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各地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向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3.建立预警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4.严格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5.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具体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6.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各地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关键数据提取核查机制,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7.做好均衡分班。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要在参与报名、摇号等环节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到应入尽入。
3.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地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招生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扭转唯分数的考试招生评价导向。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统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统筹确定。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市属学校相同。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在审批地外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2022年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0%。
(三)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各市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协调发展,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加强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鼓励减少班容量至50人以下。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均衡原则,将本市域各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各市,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位短缺等情况,于5月30日前作出书面回复。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确定为本市域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填写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备案表(见附件),于6月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附每所民办普通高中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于6月10日前,将经省教育厅备案审查的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在官网上公告,公告期6个月。各市、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公告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各普通高中不得提前擅自招生。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四)严格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1.公布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市要根据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2.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地要全面启用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计划公布、成绩发布、升学报名、志愿填报、录取工作,有效保障高中招生录取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3.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生源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的,不予确认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推进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招生入学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
(二)严格加强学籍管理。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肃招生入学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办法,于5月30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附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备案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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