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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汉源镇户籍一年以上的新生,携带法定监护人和新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父母页、学生本人页),到学校审核注册,汉源镇户籍未满一年的回原户口所在地学校报名。 2.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联政﹝2011﹞7号)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甘应急人事﹝2019﹞41号)文件精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现役消防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提交父(母)本人及子女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父(母)所在部队或单位出具证明可在我校就读。 3.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甘教基一函〔2014〕3号)精神,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区就读,提供户口簿、经商人员的营业执照及正常营业状态相关证明;属务工人员的子女,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用工单位为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的,提供2018年7月以来社会保险证明(经办机构打印的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的银行工资凭条及复印件;务工劳动合同(需连续务工达一年以上)及用工单位的诚信承诺,在学校进行审核登记,属于外县人员的还需提供暂住证。 4.在城区长期居住的,提供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自建房的需提供建房审批材料;属廉租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廉租房证明;在城区购买商品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正规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县房管局备案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提供从2019年1月份以来的水、电、燃气缴费、物业费凭证等有效佐证材料,在学校进行审核、报名。 5.在我校招生片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于工作调动,监护人及学生户口迁入汉源镇不满一年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和监护人及学生同一户口簿,在所属学校就读。 6.小学新生就读验审时还需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结核病筛查等疾病防疫证明,初中新生就读验审须建有全国统一编号的小学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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